中旗新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464100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46号)核准,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旗新材”、“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70,000.00股,发行价格为31.67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7,958,9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8,561,8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9,397,100.00元。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旗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联系人 | 王蕾蕾 |
保荐代表人 | 王蕾蕾、杜冬波 |
联系电话 | 020-38927620转8003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中旗新材 |
证券代码 | 001212 |
注册资本 | 11,787.11万元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二路112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二路112号 |
法定代表人 | 周军 |
控股股东 | 珠海羽明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周军 |
董事会秘书 | 蒋晶晶 |
联系电话 | 0757-8883099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8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8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民生证券作为中旗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指定王蕾蕾、李慧红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指定王蕾蕾、杜冬波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中旗新材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中旗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
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民生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中旗新材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2023年4月,由于民生证券指定王蕾蕾先生和杜冬波先生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由王蕾蕾、李慧红变更为王蕾蕾、杜冬波。
(二)部分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
截至2022年10月24日,公司首发募投项目“高明二厂二期扩建项目”已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10月24日,“高明二厂二期扩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268.26万元,其中,尚需支付的合同余款及质保金为
217.87万元,该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为1,050.39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高明二厂二期扩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1,050.39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保荐机构对中旗新材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3年6月27日中旗新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部分首发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中旗(湖北)新材料一期建设项目 | 2023年8月31日 | 2024年8月31日 |
2 |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2023年8月31日 | 2024年8月31日 |
3 | 中旗(湖北)新材料二期建设项目 | 2024年8月31日 | 2025年8月31日 |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中旗新材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一方面,受到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物资采购、物流运输、人员施工等方面受到限制,导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与原计划相比有所延缓;另一方面,受房地产市场低迷,人造石英石板材市场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为了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谨慎推进“湖北一期”的实施,对募投计划拟新建的生产线逐步分批投建,也使得该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因“湖北一期”延期,“湖北二期”建成时间顺延12个月;“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因实施地点工程建设周期长于预期,部分设备采购时间延后,导致项目进度放缓。为降低募投项目风险,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中旗新材将“湖北一期”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适当延期,延期至2024年8月31日。“湖北二期”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8月31日。除前述变更外,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和地点等其他事项均无变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中旗新材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中旗新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中旗新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财务核查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中旗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旗新材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民生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中旗新材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旗新材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32,260.43万元,其中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购买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专户结余6,260.43万元,民生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蕾蕾 杜冬波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