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味央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的资格以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提名贾国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提名贾国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更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的资格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提名冯明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提名冯明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交所资格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相关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鉴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素质良好,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任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请继续聘任其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公司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决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 彬 | 韩风雷 | 蒋 辉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