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瓷股份: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瓷股份”)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基于独立、客观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华瓷股份转让广东山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基于相关规定,对《关于转让广东山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提供了充分资料,包括广东山摩经营状况、股权转让背景、后续约定执行情况、转让方案等,为我们的独立判断提供了支持。我们认为,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股权转让必要性与合理性:广东山摩未实现约定业绩目标,公司依约启动股权转让,以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体现了对投资风险的管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转让方案公平性与公允性:议案根据原协议条款,要求广东山摩原股东回购股份,按年化8%支付收益,明确了执行时间表及保障措施。我们认为方案遵循协议精神,权益保障得当,体现公平、公允原则。
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议案中股权转让程序、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显示公司重视法律合规,有效管理风险。认可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有助于确保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
结论:议案基于原协议的后续安排约定,提出的股权转让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公平性、公允性,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