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15号)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8,29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786.6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89.28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恒泰长财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恒泰长财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以北,仙台大街以西仙台大街3333号润德大厦C区七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3层301 |
法定代表人 | 王琳晶 |
保荐代表人 | 陈跃杰、任杰 |
联系电话 | 010-56175817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1217 |
注册资本 | 33,187万元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G530与香苑大道交叉路口往东约150米 |
法定代表人 | 吴李杰 |
实际控制人 | 吴李杰 |
联系人 | 吴炜 |
联系电话 | 0566-5299004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9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9月2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华尔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华尔泰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更换保荐代表人
2022年7月,因翁智先生工作调整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恒泰长财证券决定由陈跃杰先生接替翁智先生的保荐代表人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周木红先生和陈跃杰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按时履行披露义务。
2023年11月,因周木红先生工作调整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恒泰长财证券决定由任杰先生接替周木红先生的保荐代表人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陈跃杰先生和任杰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按时履行披露义务。
2、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8月15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景发先生的子女徐沛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该情况构成短线交易。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短线交易所获收益763元全部上缴公司,并已及时公告。(详见公告编号:
2022-040)因未在2022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23]205号。针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已进行了相应整改,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保荐机构已通过培训、问询和核查等方式督促公司总结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水平。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恒泰长财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跃杰 任 杰
法定代表人: 王琳晶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 伟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