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4-017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7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7人,代表100名股东,代表股份80,966,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97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9人,代表62名股东,代表股份63,901,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5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8人,代表股份17,065,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16%。
2、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5人,代表股份26,890,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47人,代表股份9,825,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8人,代表股份17,065,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16%。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0,524,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4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88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88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80,964,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88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杨占红先生、丁利力女士、李玲女士分别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对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现场工作时间及履职保障情况、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培训情况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和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