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批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臣实业”、“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45.5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02,397.5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影响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669.99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50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1,41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21年9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
国信证券作为丽臣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陈进、郭昱 |
联系电话 | 0755-8213018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公司名称 |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丽臣实业 |
股票代码 | 001218 |
注册资本 | 13,166.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茂林 |
董事会秘书 | 郑钢 |
联系电话 | 0731-82115109 |
经营范围 | 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牙膏、日用化工产品的生产、研发和技术服务、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机电安装和维修;实业投资(不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0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
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和经营业绩,主动关注公司相关舆情;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并提请公司注意相关事项;
9、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议案》,同意调整“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15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和“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8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材料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的募集资金21,000.00万元用于建设“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奥科技有限公司绿色液体洗涤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集资金项目“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二期)”,变更的募集资金为17,372.08万元。
2、处理情况
(1)保荐机构充分核实了解募集资金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和跟进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之“年产 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由2023年12月调整至2024年3月。
2、处理情况
(1)保荐机构充分核实了解募投项目延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保荐机构持续跟进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
述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除上述情形以外,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经保荐机构报告或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同时对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投项目、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仍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进 郭昱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