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未来三年,公司将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