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查股网  2026-06-27  丽臣实业(001218)公司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 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6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 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

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 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有33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存在交易公 司股票的情形。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以及该等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核查,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 个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 内幕信息,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 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 形。经公司核查,并结合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交易记录,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浏览股票交易软件时误操作所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仅知悉公司拟将其纳入激励对象范围,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的详细 方案及具体的实施时间,其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有限,亦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核查对象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激励 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除上述核查对象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 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策划、讨论本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 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 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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