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8证券简称:丽臣实业公告编号:2026-025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7月7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08.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16元/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
月7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2.16元/股的价格向86名激励对象授予
40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2.16元/股。
4、授予数量:408.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3.1342%,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6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刘茂林 | 董事长、总经理 | 31.00 | 7.60% | 0.2381% |
| 付卓权 | 董事、副总经理 | 17.00 | 4.17% | 0.1306% |
| 袁志武 | 董事、副总经理 | 22.00 | 5.39% | 0.1690% |
| 黎德光 | 副总经理 | 28.00 | 6.86% | 0.2151% |
| 张颖民 | 副总经理 | 17.00 | 4.17% | 0.1306% |
| 周庄 | 财务总监 | 16.00 | 3.92% | 0.1229% |
| 钟诚 | 董事会秘书 | 22.00 | 5.39% | 0.1690% |
| 杨国府 | 董事、采购部经理 | 12.00 | 2.94% | 0.0922% |
| 许江德 | 董事、物流部经理、工品营销中心副经理 | 12.00 | 2.94% | 0.0922% |
| 刘爱菊 | 董事、研发技术中心主任 | 11.00 | 2.70% | 0.0845% |
| 其余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220.00 | 53.92% | 1.6900% | |
| 合计 | 408.00 | 100.00% | 3.1342%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年至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以2024年、2025年净利润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度净利润的增长率目标值为20.0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以2024年、2025年净利润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2027年两年累积净利润的增长率目标值为152.0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8年 | 以2024年、2025年净利润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2026年—2028年三年累积净利润的增长率目标值为297.20%。 |
注:上述中“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24年及2025年扣非后净利润以对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业绩考核目标对应净利润需剔除本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 业绩完成情况(R) | 公司层面对应可解除限售比例(X) |
| R≥100% | X=100% |
| 85%≤R<100% | X=R |
| R<85% | 0 |
注:业绩完成情况(R)=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实际完成值/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所对应的净利润目标值
若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未满足上述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如下:
| 考核结果 | 标准系数 |
| S | 1.0 |
| A | 1.0 |
| B | 1.0 |
| C | 0.8 |
| D | 0 |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应当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或《股权激励草案》中规定的不得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2026年7月7日作为授予日,并以12.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
40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
12.16元/股。
(四)授予数量:408.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3.1342%,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五)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6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本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刘茂林 | 董事长、总经理 | 31.00 | 7.60% | 0.2381% |
| 付卓权 | 董事、副总经理 | 17.00 | 4.17% | 0.1306% |
| 袁志武 | 董事、副总经理 | 22.00 | 5.39% | 0.1690% |
| 黎德光 | 副总经理 | 28.00 | 6.86% | 0.2151% |
| 张颖民 | 副总经理 | 17.00 | 4.17% | 0.1306% |
| 周庄 | 财务总监 | 16.00 | 3.92% | 0.1229% |
| 钟诚 | 董事会秘书 | 22.00 | 5.39% | 0.1690% |
| 杨国府 | 董事、采购部经理 | 12.00 | 2.94% | 0.0922% |
| 许江德 | 董事、物流部经理、工品营销中心副经理 | 12.00 | 2.94% | 0.0922% |
| 刘爱菊 | 董事、研发技术中心主任 | 11.00 | 2.70% | 0.0845% |
| 其余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220.00 | 53.92% | 1.6900% | |
| 合计 | 408.00 | 100.00% | 3.1342% | |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经于2026年7月3日执行完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12.72元/股调整为
12.16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
月
日,现按照2026年
月6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24.48元/股进行模拟测算,预计授予40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总额约为5,026.56万元。按照目前的模拟测算,2026年-2029年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 408.00 | 5,026.56 | 1,361.36 | 2,429.50 | 942.48 | 293.22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实施股权激励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布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未超出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范围。
5、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