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9-19  青岛食品(001219)公司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的规定、 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8、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6、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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