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飞宠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9  源飞宠物(0012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22 证券简称:源飞宠物 公告编号:2023-045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下午3:0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标准园区宠乐路1号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庄明允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3,0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4.91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3,0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2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2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0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崔白、侯珊珊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