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克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查股网  2023-12-22  欧克科技(001223)公司公告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0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坚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欧克科技一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0,02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162%。

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850%。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62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01%。

2、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89%。

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2%。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和李赞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50,0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5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20,4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66%;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和李赞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