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7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2、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2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倪慧娟女士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1/3。公司监事会提名倪慧娟女士、谭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相关候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1.1 提名倪慧娟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 提名谭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后生效,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10月13日
附件: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倪慧娟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6年至今,历任本公司销售内勤主管、总经理助理、物控部总监,现任本公司审计处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倪慧娟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倪慧娟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杭州海泰精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733%合伙份额;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谭涛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10月至2003年7月,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2003年8月至2010年5月,任杭州正强万向节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0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任本公司监事;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任本公司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谭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谭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杭州海泰精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253%合伙份额;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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