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山重工: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8  拓山重工(0012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3-108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23年11月1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增加临时提案暨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杨顺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0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2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667%;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667%;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0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吴超律师、曹鑫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