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8月24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本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变更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准则解释”),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行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本次变更属于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行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行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16号准则解释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行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16号准则解释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