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兰州银行(001227)公司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股价波动等)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部门、分支机构、参控股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合规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本行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相关责任追究方案,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等;

(三)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行查看等;

(四)其他处理: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岗位资格、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五)赔偿损失;

(六)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援引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文件或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应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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