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17  永泰运(001228)公司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等,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财务状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二、关于审议《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公司经营情况的实际需要,并能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目前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审议《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依照“自愿、平等、等价”原则,交易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损害和影响,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五、关于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3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能够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其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2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也没有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华军:

王晓萍:

陈吕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