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16  永泰运(0012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3-065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9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104.6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170.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6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用途历次变更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原计划投入28,034.83万元,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9月9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为10,854.83万元,同时将“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17,180.00万元变更为用于收购天津瀚诺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永泰运(天津)化工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3月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其中,同意将“宁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中的1亿元募集资金变更为“收购绍兴长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

长润”)100%股权”和“年产8,000吨化学品复配分装及配套储存项目”。“年产8,000吨化学品复配分装及配套储存项目”实施方式具体为:公司使用5,000万元对绍兴长润增资,绍兴长润对其全资子公司绍兴市上虞浩彩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彩源”)增资以实施。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近日浩彩源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浩彩源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浩彩源关于“年产8,000吨化学品复配分装及配套储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23年6月14日,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行账号账户余额(万元)用途
1绍兴市上虞浩彩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东支行940300788018000014230.00年产8,000吨化学品复配分装及配套储存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绍兴市上虞浩彩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8,000吨化学品复配分装及配套储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余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