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可行。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各子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关于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该报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相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审议《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特定发行对象签署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夫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本次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生效。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完成前,陈永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导致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陈永夫先生承诺3年内不转让公司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的前提下,陈永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至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发行工作。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将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物流运力提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至2024年12月,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规模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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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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