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3-110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公司聘请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规定,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甬兴证券承接,公司与安信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近日会同甬兴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东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2,597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46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9,104.62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1,934.44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170.1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16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其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用途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余额(万元) |
1 | 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 |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332006271013000583566 | 16.67 |
2 | 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 |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 | 94070078801800004859 | 14.66 |
3 | 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 | 香港永泰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NRA33200627101300809791 | 0.25 |
4 | 宁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 | 94030078801400001216 | 1,256.07 |
5 | 宁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宁波市永港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 | 94110078801400003510 | 265.69 |
6 | 年产8,000吨化学品复配分装及配套储存项目 | 绍兴市上虞浩彩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东支行 | 94030078801800001423 | 2,785.94 |
7 | “运化工”一站式可视化物流电商平台项目 |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40010122001164540 | 1,169.24 |
8 | 物流运力提升项目 |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76800188001357880 | 436.23 |
9 | 物流运力提升项目 | 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76820188000264239 | 79.67 |
合计 | 6,024.42 |
注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隶属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公司“物流运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注2: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不包含截至2023年10月19日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12,000万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甬兴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殷磊刚、邱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