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主要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召开监事会会议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其职权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事项: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地协助;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时或半数监事联合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重点分析评价资金运行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四)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议定制止该等行为的措施;
(五)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议题。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的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监事会接受质询,解答所关注的问题。上述人员无故不得缺席监事会邀请列席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指定人员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及所议事项在通过合法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