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0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沱河路517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现场会议主持人:于晓霞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股份数79,690,567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4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79,418,38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数272,184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表股份数272,184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数272,184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4%。
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50,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2%;反对9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弃权46,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48%;反对9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30%;弃权46,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2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88,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5%;反对5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45,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9,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710%;反对5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76%;弃权45,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13%。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89,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0%;反对5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弃权45,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0,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119%;反对5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67%;弃权45,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倩怡、黄孝伟
3、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