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0)。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4年9月1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B楼11803室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敬敏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2,484,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532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2,36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41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63%。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16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6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54,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85%;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0.0381%;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34%。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4,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7340%;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24.084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2.18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付馨仪律师、林曦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