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3年7月21日 (星期五) 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金融城二期A4幢21层2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剑秋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 14 |
其中:A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 13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48,776,369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648,092,369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股) | 684,00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4.3769%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4.3091%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H股) | 0.0679% |
注1:通过现场投票的A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51,833,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62%;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11人,代表股份496,259,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29%。通过现场投票的H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注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
A股 | 648,091,469 | 99.9999% | 900 | 0.0001% | 0 | 0.0000% |
H股 | 684,0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648,775,469 | 99.9999% | 900 | 0.0001% | 0 | 0.0000% |
A股中小投资者 | 17,256,558 | 99.9948% | 900 | 0.0052% | 0 | 0.0000% |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白维、夏雪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