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3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5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777,778股,于2022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7,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7,777,778股,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758,077,778股,境外上市外资普通股(H股)249,700,000股。其中,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657,3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65.22%;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100,777,77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
自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4名,分别为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苏实业”)、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集团”)、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铭大”)和江苏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瑞科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弘苏实业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汇鸿集团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弘业期货并由其予以进行公告,直至所持弘业期货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
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本公司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弘业期货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应向弘业期货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由弘业期货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弘业期货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四)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作出其他承诺。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7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25,657,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合计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 | 143,548,000 | 143,548,000 | 弘苏实业所持公司143,548,000股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详情请见公司公告 |
2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3,930,134 | 63,930,134 | |
3 |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9,276,631 | 9,276,631 | |
4 | 江苏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903,113 | 8,903,113 | |
合计 | 225,657,878 | 225,657,878 |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及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57,300,000 | 65.22% | -225,657,878 | 431,642,122 | 42.83%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 | 数量(股) | 比例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50,477,778 | 34.78% | +225,657,878 | 576,135,656 | 57.17% |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股) | 100,777,778 | 10.00% | +225,657,878 | 326,435,656 | 32.39% |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股) | 249,700,000 | 24.78% | - | 249,700,000 | 24.78% |
三、总股本 | 1,007,777,778 | 100.00% | - | 1,007,777,778 | 100.00% |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关于控股股东拟进行重组整合的情况
2023年7月17日,弘业期货收到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转发的通知,苏豪控股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汇公司”)、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重组整合(以下简称“控股股东重组整合”)。2023年7月21日,弘业期货收到控股股东苏豪控股转发的《省国资委关于有关省属贸易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苏国资[2023]65号)。
本次控股股东重组整合前,苏豪控股直接持有公司275,456,777股股份,并通过其控制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147,900,000股及8,285,345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3%。由于汇鸿集团持有公司63,930,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其控股股东苏汇公司被无偿划转给苏豪控股后,苏豪控股将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95,572,2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17%。本次控股股东重组整合完成后,弘业期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与本次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重组整合的进展,关注汇鸿集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袁晨 武立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