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关于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04  浙江正特(00123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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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暨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2号)核准,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05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441,37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6,427,722.5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947,277.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479号”《验资报告》。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2023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转存至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原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宜,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3日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

33010060201000016239)用于年产90万件户外休闲用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银行账号:400081627510)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已转存至新专户,原专户已完成注销,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截至2023年4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95,875,863.84元(含利息收入),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号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年产90万件户外休闲用品项目3301006020100001623971,167,122.63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研发检测及体验中心建设项目3305016661350911189077,724,651.46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国内营销体验中心建设项目3305016661350911189146,984,089.75
合计195,875,863.84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90万件户外休闲用品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吴绍钞 、 姜慧芬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