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内部审计制度

查股网  2024-04-30  浙江正特(001238)公司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价集团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从而来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监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规范,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并建议作出制止的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封存;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与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或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二)职业道德: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三)工作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2、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责任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理合适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审计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审计人员的奖罚

(一)审计人员的奖励:

1、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审计部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审计人员的处罚:

1、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

(4)泄漏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制定次年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计项目经理,审计小组实行审计项目经理负责制。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

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作业计划),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

(一)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编制依据;

2、被审计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3、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审计方式、审计时间;

4、人员分工;

5、编制日期、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二)审计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应分类编制审计方案;

2、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目标。

3、审计前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及职责分工文件、业务流程等。

5、对较为复杂的且时间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分项目、 分步骤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

(一)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实物,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情况,采用抽样审 计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依据,以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 工作底稿,并作出审计结论。

(四)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

(一)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及时撰写审计报

告初稿。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并且无法协调时,应当由审计部负责人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请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召开沟通会协调处理。第十五条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经确认的审计结论,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整改时间等内容。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报批和送达:审计报告及相应整改计划上报相关领导及董事长签批,并在签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第十七条 审计问题整改。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适时对整改结果开展后续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内部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件,报公司相关领导、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以及档案室留存。审计档案包括不限于:

(一)审计方案;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结论和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决定的申诉材料或书面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报告;

(六)复审结论或决定;

(七)取证材料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和证明材料。

(八)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包括内审总结(或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