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组织架构、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股东权益、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内部审计、投资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管理、研究与开发、营运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生产业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筹融资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信息传递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生产业务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情形的。
缺陷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错报≥税前利润总额的5% |
错报≥资产总额的3%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需引起公司管理层关注。
缺陷 | 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 | 税前利润总额的3%≤错报<5%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3% | |
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1% | |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错报<1% |
(3)一般缺陷,是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缺陷 | 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 | 错报<税前利润总额的3% |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 |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情况,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公司重要业务完全缺乏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审计委员会及内控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未遵循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应用会计政策;公司主要业务完全缺乏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一般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0.2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0.05%≤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
额的0.25%。
(3)一般缺陷: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0.05%。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公司高管人员流失严重;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使公司声誉及公司形象完全丧失,很难、甚至无法恢复的重大事项。 重要缺陷:公司违反行业规则或企业制度,形成较大负面影响和较大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导致公司声誉及公司形象受到局部的负面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持续时间较长,能消除但是比较难。一般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与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