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规定,是基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进度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等因素,经审慎分析、研究与沟通后作出的决定。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方攸同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张连起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张小燕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