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
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7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和《回购股份报告书》。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原因
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232,200股后剩余股份数79,767,800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860,030.8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5月29日。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调整
1.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5.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34.91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因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60,030.80÷80,000,000≈0.0857503元。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折算后的每股现金红利=35.00-0.0857503≈34.91元/股。
2.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调整为不超过34.91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71.87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1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5.9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