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查股网  2024-05-14  炜冈科技(001256)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

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炜冈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如意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明发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由于经办人员对通知存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20日
期间公司存在现金管理单日最高余额超出授权额度的情况。公司已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及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的议案》,对公司3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追认,并增加1,000万元额度,由人民币2.80亿元(含本数)增加至人民币2.90亿元(含本数)。 保荐机构已敦促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认真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14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现场培训的主题围绕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股份减持四个板块,主要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8月发布的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介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股份减持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分析了相关处罚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由于经办人员对通知存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公司存在现金管理单日最高余额超出授权额度的情况。公司已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及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的议案》,对公司3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追认,并增加1,000万元额度,由人民币2.80亿元(含本数)增加至人民币2.90亿元(含本数)。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不适用
2、发行前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6、利润分配安排不适用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不适用
8、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号)。光大证券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目等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升督导工作质量。 2、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光大证券已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光大证券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多维度多角度对持续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3、2023年度,保荐机构未因本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炜冈科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李明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