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集团)、股东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基金)在内的35名特定对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相关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新能源集团及国有基金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定价原则、认购金额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姚文英 温晓军 岳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