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58 证券简称:立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3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新能源”)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融资租赁概述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哈密新风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哈密国投新风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新风”)拟作为联合承租人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金融租赁”)进行固定资产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
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无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1座20层
注册资本:1,8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工银金融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工银金融租赁未与公司发生同类业务。
4.履约能力分析:工银金融租赁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进行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履约能力良好。
三、共同承租人基本情况
(一)哈密新风光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哈密新风光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07日
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市红星二场光伏产业园区内场站行政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资本:8,7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电力的投资与开发;新能源电力设备的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新风光100%股权
2.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3月 31日 | 2023年 12月 31日 |
总资产 | 36,538.29 | 44,484.18 |
总负债 | 25,093.19 | 33,064.72 |
净资产 | 11,445.10 | 11,419.46 |
注:2023年度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3.新风光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哈密国投新风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哈密国投新风发电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6日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汉城东街12号法定代表人:汪安丽注册资本:29,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电力的投资与开发、经营以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国投新风100%股权
2.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3月 31日 | 2023年 12月 31日 |
总资产 | 131,690.60 | 128,827.74 |
总负债 | 76,376.88 | 76,050.38 |
净资产 | 55,313.72 | 52,777.36 |
注:2023年度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3.国投新风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融资租赁的主要内容
1.标的资产:(1)新风光所持有的光伏发电设备,(2)国投新风所持有的风力发电设备
2.资产类别:固定资产
3.资产所在地:新疆哈密市
4.融资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
5.租赁方式:采取售后回租方式
6.租赁期限:8年
7.租金及支付:租金以租赁成本、租赁利率为基础计算,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具体按照与工银金融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支付条款执行。
8.标的留购价格:1元
9.承租人对标的资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前支付全部未到期租赁成本之日
10.担保措施:租赁物所在新能源项目的电费收费权(收益权)及其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办理第二顺位质押。
11.其他:公司与新风光、国投新风作为联合承租人,各承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在以上审批范围内,租赁利率、租金支付方式等以最终公司、新风光及国投新风与工银金融租赁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五、本次融资租赁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本次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将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长期资金需求。本次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不影响新风光、国投新风对标的资产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其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