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48.444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65,067,749.25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24,904,109.7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XYZH/2022SYAA1028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利仁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专户名称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项目名称 | 账户余额(元) |
1 | 利仁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百步支行 | 19361001040012032 | 年产910万台智能厨房小家电、220万台智能家居小家电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0.00 |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百步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级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利仁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因本次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百步支行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限,故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其上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的名义代为签署,以下合并简称“乙方”)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方1、甲方2以下合并称为“甲方”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为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361001040012032,截至2023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甲方2的年产910万台智能厨房小家电、220万台智能家居小家电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3/ 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甲方2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支付条件的审核。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1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和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于事后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机关的各项工作。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