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07  利仁科技(001259)公司公告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1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内,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4年3月6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4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5%,最高成交价为24.8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4.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87,85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03月0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