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0  宏英智能(001266)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宏英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联系电话:010-6083305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捷联系电话:010-6083697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自2022年2月28日上市以来,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共查询1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经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公司存在2022年度业绩较2021年度业绩下滑的情况。主要原因为公司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低迷,以及工程机械行业的周期性变化、行业需求下行、市场需求收紧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与业绩均在2022年度受到一定的影响。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下滑的情况与下游行业龙头企业相同,具有合理性。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提升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竞争力,不断优化产品销售结构,积极部署和开拓电动化、智能化、新能源等领域业务,为公司发展注入新的增长点,从而平衡工程机械行业下滑带来的冲击。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1月1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引、通知、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资金占用、上市公司治理等进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规要求、违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公司2022年度业绩存在下滑的情况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关于股份锁不适用
定的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承诺不适用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不适用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发行人房产相关风险的承诺不适用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不适用

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2022年11月15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条、第11.11.6条的规定。 2、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亮 杨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