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7日,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16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孙公司以及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