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次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
同意以2023年5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6.69元/份的行权价格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98.00万份股票期权,以13.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袁真富
石桂峰
古启军
日期: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