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3-28  汇绿生态(00126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18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7需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273,769,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9,025,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44,744,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9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5,457,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3人,代表股份5,247,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总体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因工作原因,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谭锐锋律师、欧阳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273,441,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3%;反对3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12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49%;反对3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31%;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01,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3%;反对2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62%;反对2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9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0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反对2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1,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29%;反对2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2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93,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3%;反对2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1,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78%;反对2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5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61,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7%;反对2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4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50%;反对2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82%;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8%。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6.01《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77,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9%;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3%;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878%;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26%;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6%。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李晓明、刘斌、李岩、严琦、石磊、蔡志

成已回避该提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长(专职)、副董事长(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定级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7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1%;反对2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4%;弃权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5,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071%;反对2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33%;弃权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5%。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李晓明、刘斌、李岩、严琦、石磊、蔡志成已回避该提案的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谭锐锋律师、欧阳松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