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精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联合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46号),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98.3334万股,并于2022年6月30日在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7,933,33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80,95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983,3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7,933,334股,未发生变动,其中: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0,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6,98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3名,分别为郑梓贤、李瑞楼、何光雄。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1 | 郑梓贤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1)承诺已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2022年6月30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 (2)承诺已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2022年6月30日起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未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9.25元/股,发行价前复权价为19.00元/股),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3年1月3日前复权收盘价为23.94元/股)未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9.25元/股,发行价前复权价为19.00元/股)。 (3)(4)(5)(6)承诺正常履行中,未违反承诺。 |
2 | 李瑞楼 |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 承诺已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2022年6月30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3 | 何光雄 |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承诺已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2022年6月30日起12个月内未进行转让。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712,000股,占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50.82%,占公司总股本12.7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郑梓贤 | 7,335,000 | 7,335,000 | 1,833,750 | 注1 |
2 | 李瑞楼 | 3,345,000 | 3,345,000 | 3,345,000 | |
3 | 何光雄 | 3,032,000 | 3,032,000 | 3,032,000 | |
合 计 | 13,712,000 | 13,712,000 | 8,210,750 |
注
:股东郑梓贤女士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7,335,000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郑梓贤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7,335,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833,750股。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份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80,950,000 | 75.00% | -8,210,750 | 72,739,250 | 67.39%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80,950,000 | 75.00% | -13,712,000 | 67,238,000 | 62.29% |
高管锁定股 | - | - | +5,501,250 | 5,501,250 | 5.1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6,983,334 | 25.00% | +8,210,750 | 35,194,084 | 32.61% |
三、总股本 | 107,933,334 | 100.00% | 0 | 107,933,334 | 100.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联合精密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申晓毅 晏学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