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精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桂景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6日(星期三)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创业园新业一路19号);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3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3月6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67,837,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851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6,29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421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543,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2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3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远程通讯方式参会),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3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50%;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周丹雯律师、李金泽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