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刘敏女士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经审阅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陈斌权
签署日期:2023年9月8日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福
签署日期:2023年9月8日
独立董事签署:
袁良杰
签署日期: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