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国信证券关于欧晶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科技”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及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欧晶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7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259,688.6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740,311.33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28118-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含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宁夏石英坩埚一期项目 | 15,000.00 | 7,612.58 |
2 | 宁夏石英坩埚二期项目 | 28,500.00 | 25,288.42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4,099.00 | 14,099.00 |
合计 | 57,599.00 | 47,000.00 |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使公司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投项目。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28118-10号),截至2023年12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5,473,036.61元,拟置换金额25,473,036.61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宁夏石英坩埚一期项目 | 76,125,800.00 | 25,473,036.61 | 25,473,036.61 |
2 | 宁夏石英坩埚二期项目 | 252,884,200.00 | -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40,990,000.00 | - | - |
合计 | 47,000.00 | 25,473,036.61 | 25,473,036.61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工作的正常推进,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28118-10号),截至2023年12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各项发行费用的金额为1,176,669.81元,拟置换金额1,176,669.81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金额 | 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6,000,000.00 | 500,000.00 | 500,0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450,000.00 | 350,000.00 | 350,000.00 |
3 | 律师费用 | 500,000.00 | 300,000.00 | 300,00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金额 | 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309,688.67 | 26,669.81 | 26,669.81 |
合计 | 7,259,688.67 | 1,176,669.81 | 1,176,669.81 |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六、本次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宁夏欧晶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5,473,036.61元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176,669.81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为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28118-10号),认为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规定编制《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12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淼 金 蕾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