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含本数,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88亿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4亿元),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时,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自有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
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同时,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获得投资收益,能更好地实现公司自有资金的保值及增值,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查张心灵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延期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陈斌权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18日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福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18日
独立董事签署:
袁良杰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