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管理监督。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并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负责人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
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提示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十)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本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运效运行。
第十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递交董事会时生效。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第十四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