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关于公司监事配偶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配偶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蒋云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一彬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蒋云辉先生的配偶陈梦洁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买入公司股票,2023 年 4 月 3 日又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陈梦洁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 (股) | 交易均价 (元/股) | 交易金额 (元) |
1 | 2023.03.31 | 买入 | 100 | 25.84 | 2584.00 |
2 | 2023.04.03 | 卖出 | 100 | 26.21 | 2621.00 |
陈梦洁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37.00元。(计算公式:卖出价格
26.21 元/股×卖出数量100股 - 买入价格25.84 元/股×买入数量100股 = 37.00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后,陈梦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00%。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蒋云辉先生及其配偶陈梦洁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陈梦洁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 37.00 元(计算公式:卖出价格
26.21 元/股×卖出数量100股 - 买入价格25.84 元/股×买入数量100股 = 37.00元人民币) ,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37.00 元人民币已于2023年4月4日上缴公司。
3、经与蒋云辉先生沟通,蒋云辉先生对该交易情况不知情,在陈梦洁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涉及的时间前后亦未告知陈梦洁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系陈梦洁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买卖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蒋云辉先生对于未能对其配偶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陈梦洁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共同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 关于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今后公司将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加强全体董监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审慎操作,规范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蒋云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一彬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