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彬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彬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2号),一彬科技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933,4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00元,共计募集资金52,586.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16.1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6,570.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XYZH/2023HZAA1B0077号验资报告。
一彬科技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 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项目备案机关和代码 | 环评批复文件 |
1 | 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5,326.07 | 35,326.07 |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102-330282-04-01-482041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文件 2021-0077 |
2 |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升级项目 | 9,062.94 | 9,062.94 |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112-330282-07-02-468950 | / |
3 |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19,000.00 | 2,181.66 | / | / |
合计 | 63,389.01 | 46,570.67 | / | / |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7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发行费
687.27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3,773.58 | 188.68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803.22 | 301.89 |
律师费用 | 903.77 | 158.49 |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 98.30 | 38.21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37.23 | - |
合计 | 6,016.11 | 687.27 |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87.27万元(不含税)。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23HZAA1F0051号),认为:一彬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一彬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方案文件中的相关安排。
综上,民生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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