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43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延期的议案》,公司拟将原用于“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升级项目”原承诺投入但尚未使用资金及累计理财收益和利息合计45,239.95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全部用于投资建设“年产900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项目延期至2028年6月。根据募投项目调整,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9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7.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86.7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16.1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70.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3HZAA1B0077”《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变更后的项目“年产900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放金额 | 项目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 39505001040026567 | 203,912,668.04 | 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年产900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94120078801200003148 | 102,231,179.45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 | 309006246018888888635 | 54,437,130.56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123904452510001 | 92,490,311.16 |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升级项目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周巷支行 | 39505001040023952 | / | 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注销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 | 94120078801900002695 |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周巷支行 | 309006246018888888884 | / | |||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 | 123904452510661 | / |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升级项目 |
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甲方: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梁力、孙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