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1278证券简称:一彬科技公告编号:2024-051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截止本公告日,董事兼高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监事乔治刚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800,0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4%,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03月30日)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0,0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6%。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兼高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监事乔治刚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 褚国芬 | 董事兼高管 | 200,000 | 0.16% |
2 | 熊军锋 | 董事兼高管 | 200,000 | 0.16% |
3 | 乔治刚 | 监事 | 200,000 | 0.16% |
4 | 刘镇忠 | 高管 | 200,000 | 0.16% |
合计 | 800,000 | 0.64%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3,733,400股。
二、本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董事兼高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监事乔治刚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持有的股份均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03月30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具体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董事兼高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每股16.8111元。
6、本次拟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拟减持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 褚国芬 | 集中竞价 | 50,000 | 0.04% |
2 | 熊军锋 | 集中竞价 | 50,000 | 0.04% |
3 | 乔治刚 | 集中竞价 | 50,000 | 0.04% |
4 | 刘镇忠 | 集中竞价 | 50,000 | 0.04% |
合计 | 200,000 | 0.16% |
7、调整说明:若计划减持期间因公司有送红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董事兼高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承诺:(1)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监事乔治刚先生承诺:(1)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2)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3、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最终是否按期实施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因此尚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如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内,上述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4、在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董事兼高管褚国芬女士、熊军锋先生、监事乔治刚先生、高管刘镇忠先生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