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12  强邦新材(001279)公司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97.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就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已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向新增的实施主体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甚龙”)增资6,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全资子公司上海甚龙在中国银行广德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上海甚龙、海通证券、中国银行广德支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2月11日,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广德支行1767788899870.00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一”)与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以下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